政治体制

瑞士的政治权力分为三个层级:联邦、州(联邦制国家成员)和市镇。瑞士公民可以就各种政治事项进行投票表决。

联邦制

瑞士各州及各市镇拥有高度自主权,即所谓联邦制。26 个州及 2000 多个市镇,均具备完整的国家结构。巴塞尔乡村州 (Basel-Landschaft) 具有自己的宪法和政府、议会和法院。州和市镇履行许多国家职能,例如各州的教育体制不尽相同。联邦法律适用于整个瑞士,同时,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,仅适用于该州境内。同时,各州都有仅适用于本州的法律,而联邦法律适用于整个瑞士。市镇也可颁布各自的规章。为能履行职能,州、市镇及联邦都会征

权力分立

为了防止权力集中,瑞士和各州的国家权力分为三个彼此独立的部门:立法机构(立法权)、行政机构(执法权)和司法机构(司法权)。在巴塞尔乡村州 (Basel-Landschaft),相应职能由以下单位负责:

立法机构:州委员会(Landrat,90 名成员,每四年由人民选举产生)

执行机构:政府委员会(Regierungsrat,5 名成员,每四年由人民选举产生)

司法机构:各州级法院及地方民事法院

各市镇也均设有立法机构(市镇居民大会或议院)和行政机关(市镇委员会)。在联邦层级,立法机构包括两个议院:国民院和联邦院。联邦政府(7 名成员)称为联邦委员会。国家层级上也有多种不同的法院。例如,州级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到作为最高司法机构的联邦法院。

民主权利

瑞士公民拥有表决和选举权,可以选举市镇、州和联邦层级的政治机构,并可自行参选。此外,公民可通过全民公决决定市镇、州和联邦层面的政治事务(直接民主制)。通过大众倡议,公民也可以将自己的事宜付诸表决。 居住在巴塞尔乡村州 (Basel-Landschaft) 的外国人没有表决和选举权,但是可以就各种政治事宜向当局请愿,此外往往会有机会在居住地参与各种委员会、利益团体或协会。

基本权利

瑞士的最高法律原则由联邦宪法规定,而联邦宪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,就是欧洲人权公约 (EMRK) 所规定之基本权利。它们保障人的生存权(例如生命权、危难时获得救助的权利),以及个人免受国家权力或群体免受多数派侵害的权利,也旨在确保没有人因出身、种族、宗教、性别或性向而遭受歧视。在巴塞尔乡村州 (Basel-Landschaft),种族歧视受害者可获得支持和咨询服务。瑞士奉行宗教、言论和新闻自由。